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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醛的国家标准含量规定

更新时间: 2016-01-13  点击次数: 1440次

甲醛的国家标准含量规定

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其制品中甲醛释放*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1?210日发布了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*》的国家标准,将于200271日开始执行。其中第五章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*值5mg/L为强制性条款,规定在20027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。

环保标准

德国/DIN68763生产规定,一般甲醛释放量应为:E1小于10mg/100gE2小于10-30mg/10gE3小于30-60mg/100g;

日本/规定F1级小于0.5mg/LF20.5-5mg/LF35-10mg/L(毫克/升);

我国/GBT14732-93国标规定了游离甲醛释放量小于40mg/100g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》规定:居室空气中甲醛的zui高容许浓度为0.08毫克/立方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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